2005年12月7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二版: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含糊”与“不含糊”
黄连

  “两人打完架,一人发现背部被刀刺伤,另一人因此被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诉上了法院。此案日前经武义法院审理判决,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原以为要招致牢狱之灾的被告人被法院宣告无罪。”这是11月28日《浙江法制报》一版头条的一则报道,题目为《刀伤来得含糊判案决不含糊》。
    这个题目可说是“神来之笔”,也是对这一新闻事件的“点睛之笔”。
    是的,在“含糊”与“不含糊”之间,武义法院坚守了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而能够作出这样的司法判决,是需要坚定的法律信念和实践勇气的。
    就这一案例看,原告被伤害的后果是比较严重的——经权威机构鉴定为重伤,而且,对被告“刺伤”原告背部也有证人证言,特别是有证人证明原告自己曾经默认过。如果不是严格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或许要判处被告有罪,判也就判了。
    判也就判了,在一些法院的个别法官那里,可能会这样。特别是当法院判决一个案子会要考虑诸多案外因素的时候,更是往往不从司法原则出发,比如,有的是屈服于权力的干预,有的是顺从人情的关照,还有的则可能是“照顾”群众的情绪,尤其是当群众情绪比较强烈的时候,就会自觉不自觉地“宁可错判一千,不可放走一人”,如此等等,都有可能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
    确实如此,如果一个案子还有疑窦(含糊)——哪怕只有一点疑窦(含糊),就匆忙判决,就非常有可能造成冤案。在这方面,是有沉痛教训的。最典型的是佘祥林案。这个案子,就是因为影响大,被害人家属情绪激烈,使从公安到检察再到法院,环环出错,最终酿成了大冤案。
    教训是沉痛的,因此,在“现有证据在被害人的重伤结果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之间并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时,武义法院果断地认定“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并宣告原告无罪。
    疑罪从无的判决,有可能“放过”罪犯,使罪犯逃脱法律的惩处。但如果被告人被错判,不但会给其本人带来灾难,还会给其家庭带来巨大的痛苦,并严重损害司法公正的形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因此,只要还有“含糊”之处,我们的司法机关就应“决不含糊”;反过来说,只有“决不含糊”,才能恪守司法原则,维护法律尊严,从而保障人权。